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0/84/EU以及GVP指南,每个上市许可持有者(MAH)必须在欧盟内始终并持续拥有一名适当资格的药物警戒负责人(EU QPPV)。
作为合格药物警戒负责人(QPPV),该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维护上市许可持有者(MAH)的药物警戒系统(PV系统),因此该人员应具备适当的资格,并需要拥有足够的权威,以对质量系统的表现和药物警戒活动产生影响。
此外,欧盟合格药物警戒负责人(EU QPPV)还负责以下关键药物警戒职能领域的履行:
药物警戒系统主文件(PSMF) | 信号管理 | 质量管理系统 |
协议管理 | 文献监测 | 个案安全报告(ICSR)和严重不良反应(SUSAR)管理 |
药物警戒培训 | 安全报告管理 | 标准操作程序 |
欧盟合格药物警戒负责人(EU QPPV)必须居住并在欧盟、挪威、冰岛或列支敦士登工作。此外,EU QPPV需具备适当的资格,应该永久并持续地为上市许可持有者(MAH)提供服务,并且必须在药物警戒的各个方面拥有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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